8 办公建筑
8.1 允许噪声级
8.1.1 办公室、会议室内的噪声级,应符合表8.1.1的规定。
8.2 隔声标准
8.2.1 办公室、会议室隔墙、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,应符合表8.2.1的规定。
8.2.2 办公室、会议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,应符合表8.2.2的规定。
8.2.3 办公室、会议室的外墙、外窗(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)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,应符合表8.2.3的规定。
8.2.4 办公室、会议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,应符合表8.2.4的规定。
8.3 隔声减噪设计
8.3.1 拟建办公建筑的用地确定后,应对用地范围环境噪声现状及其随城市建设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查、测量和预计。
8.3.2 办公建筑的总体布局,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,减少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。
8.3.3 办公建筑的设计,应避免将办公室、会议室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;办公室及会议室上部(楼层)不得布置产生高噪声(含设备、活动)的房间。
8.3.4 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时,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。办公室及会议室面向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.2.3的规定。
8.3.5 面临城市干道及户外其他高噪声环境的办公室及会议室,应依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所确定的允许噪声级,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(包括墙体、窗、门等各种部件)。
8.3.6 相邻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应延伸到吊顶棚高度以上,并与承重楼板连接,不留缝隙。
8.3.7 办公室、会议室的墙体或楼板因孔洞、缝隙、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,应采取下列措施:
1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,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。
2 固定于墙面引起噪声的管道等构件,应采取隔振措施。
3 办公室、会议室隔墙中的电气插座、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,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,并应对所开的洞(槽)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。
4 对分室墙上的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,应采用满足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。
5 幕墙与办公室、会议室隔墙及楼板连接时,应采用符合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构造,并应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封堵隔声措施。
8.3.8 对语言交谈有较高私密要求的开放式、分格式办公室宜做专门的设计。
8.3.9 较大办公室的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(NRC)不小于0.40的吸声材料。
8.3.10 会议室的墙面和顶棚宜结合装修选用降噪系数(NRC)不小于0.40的吸声材料。
8.3.11 电视、电话会议室及普通会议室空场500Hz~1000Hz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8.3.11的规定。
8.3.12 办公室、会议室内的空调系统风口在办公室、会议室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8.1.1的规定。
8.3.13 走廊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(NRC)不小于0.40的吸声材料。